第三十条

已废止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国有或者集体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需要在有关建筑物上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