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九章 罚则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移和处理被封存或登记保存标的物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以该标的物货值金额1倍以下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