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被检者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检验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检验结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