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产品的质量监督,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信息产品的监督检验,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无偿提供被检样品和有关资料,并为检查和检验工作提供方便。

检验工作完结留样期满10日内,除损耗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样品必须退还被检者。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