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组织机构办理下列手续时,必须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银行开户;

(二)统计报表;

(三)税务登记;

(四)《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五)车辆牌照;

(六)基本建设投资立项;

(七)财政拨款、外汇业务;

(八)进出口海关、商检、检疫业务;

(九)保险业务;

(十)住房公积金;

(十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动、注销;

(十二)其他需要组织机构代码的。

负责办理上述业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