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邮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