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