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邮政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市邮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对造成用户邮件损害或丢失的,应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