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邮政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