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邮政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未经邮政部门批准或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