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邮政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市邮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市邮政业务,并对非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