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符合化石保护规划,具有确保化石安全的防护设施、技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立化石博物馆。

国有化石博物馆的事业性收入必须专门用于化石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