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依法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学校、培训班,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