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监督第十条有效生产、销售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列入国家认证管理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禁止交易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