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产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用地范围,确定权属。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从公路两侧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交通部门应当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