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二)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或者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的;(三)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第三十九 条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