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对经批准进行危险作业的路段应当实施监控,保证行车安全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责任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