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意。经批准的有关危险作业应当采取控制和防护措施,避开行车高峰,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