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