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晒物、种植作物和放养牲畜;

(二)倾倒、堆放废弃物、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材料;

(三)损毁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沟、挖沙、采矿、取土;

(五)设置经商摊点、维修、洗车场点以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其他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及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