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禁止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