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