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不得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和废弃物。在航道范围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在城市规划区内航道上的上述活动,必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