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

进行航道整治,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黄河、洮河、白龙江等通航的河段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过船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