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造成航道损坏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不超过航道损失40%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而擅自进行客运及旅游航线营业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消变更航线、停靠站点和班次的,责令其改正,并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