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