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船舶必须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及通讯、卫生、环保设备。船舶、浮动设施及其人员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进出港应办理签证。对无证船舶航行、作业应当扣留查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