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船舶必须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及通讯、卫生、环保设备。

船舶、浮动设施及其人员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船舶、浮动设施进出港应办理签证。

对无证船舶航行、作业应当扣留查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