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五)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六)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