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依法对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