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和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