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