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规定程序认定,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