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当使用全省平面坐标系统而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的;(二)应当执行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而不执行或者不按规定执行的;(三)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四)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