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拆除,不予补偿。

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