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第四节 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