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第四节 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新建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