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新建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