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第二节 公路及公路用地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