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第二节 公路及公路用地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