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六条有效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员;(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四)有合作社名称;(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