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合作社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开业或者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的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