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合作社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开业或者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的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