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