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