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接到港口经营人的上述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