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不得超越经认定的作业资质范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