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港口经营人从事船舶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等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接收、处理废弃物、压舱水的作业方案;(二)在作业过程中确保港口环境、经营秩序和安全不受影响;(三)用于接收废弃物、压舱水的船舶和设施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四)工作人员具有处理相关废弃物、压舱水的必要知识;(五)进行废弃物、压舱水处理的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