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自治县所属工作部门要合理配备侗族工作人员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