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应占多数,其它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