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应占多数,其它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