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