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政府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